裁判文书详情

杨**合同诈骗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1998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人民法院作出(1998)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万元。1999年3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新刑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犯合同诈骗,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罚金100万元。2003年1月14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新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5年7月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阿**减字第646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杨**的刑罚减去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罚金100万元不变;2008年6月4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阿**减字第567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杨**的刑罚减去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罚金100万元不变;2009年10月2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阿**减字第742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杨**的刑罚减去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罚金100万元不变;2012年4月2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阿**减字第697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杨**的刑罚减去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罚金100万元不变;2014年12月1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阿**减字第1333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杨**的刑罚减去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罚金100万元不变,减刑后余刑至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止。

执行机关沙*监狱于2015年11月17日以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准予假释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杨**在服刑中的表现进公开开庭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派的检察员汤建钢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沙*监狱监狱长指派的刑罚执行科干警张**出庭履行职务。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全系老犯,今年67周岁,已实际服刑十二年十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余刑还有九个月。并且该犯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杨*全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2月16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上次监区长办公会议时间是2014年8月28日,本次监区长办公会议时间是2015年10月13日。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后再犯危险评估标准量表、拟提请假释是具有再犯罪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系老犯,今年67周岁,已实际服刑十二年十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余刑还有九个月。并且该犯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对其适用假释不会给社会造成危害。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同意假释的意见,符合假释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准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