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07年2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人民法院作出(2007)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庞*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12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新刑减(假)字第006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庞*松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11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阿**减字第131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庞*松的刑罚减去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阿**减(假)字第5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庞*松的刑罚减去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余刑至2026年2月15日。

执行机关沙*监狱以罪犯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庞**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庞**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3月24日获得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8月7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2月10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4月15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2014年7月16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2014年11月17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2015年2月16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

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庞**准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余刑至二○二五年六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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