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屈**非法经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0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新刑三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屈*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2014年5月30日被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阿**减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罚金刑200000元不变。余刑至2020年1月25日。

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屈**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屈**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3月25日获得局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8月4日、2015年1月23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2次;2014年5月12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9月22日、2015年1月23日共获得季度表扬4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另查,该犯已经于2014年4月21日、2015年1月26日、2015年4月21日分三次共履行罚金刑49000元。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一年,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屈**准予减刑一年,余刑至2019年1月25日,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剩余罚金刑151000元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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