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2013)翁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政治考试平均成绩为86分。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在**监队从事缝球劳动,累计获考核分284.8分,记功4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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