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房**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作出(2012)浙杭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房**犯抽逃出资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罪犯房**退赔犯罪所得。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司监狱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劳动表现良好,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得监狱记功奖励,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房**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房永祥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