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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川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11月23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12月31日、2014年5月26日被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刘**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刘**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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