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0)桓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8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三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1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