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合同诈骗罪张**、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4)肥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

1、2014年5月的一天,张**和张*在闲聊过程中谈及租车后抵押的问题,张*为解决自己对外欠款,提出想租辆车让张**帮忙抵押出去,张**答应联系联系看看。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张*在与安*经营的济南牧**务有限公司签订、履行租车合同的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租车目的,骗租该公司大众牌迈腾轿车一辆(车牌号鲁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随后便联系张**,让张**帮忙联系抵押。被告人张**明知车辆系租赁车辆,仍联系毕*对外抵押车辆,在抵押车辆过程中,为骗取他人信任顺利抵押,张**、张*冒充车主名义伪造虚假的抵押借款手续,毕*明知车辆系租赁车辆,且抵押借款条系伪造的情况下仍积极联系他人进行抵押,并于2014年6月16日将车抵押给张*乙借款9万元。后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195000元。

案发后,被骗车辆于2014年7月25日发还安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毕*退赔张*乙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①肥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肥公(刑)受案字(2014)00147号),证实2014年7月15日16时30分,张*乙到肥城市公安局刑事警大队报警称张*将一辆迈腾车辆抵押给自己借款9万元,当时张*称是车主祝*用该车抵押借款15万元后未还,后张*乙发现该车系租赁,自己被张*诈骗。

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借条、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抵押协议、身份证复印件、转账凭条一宗,证实肥城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接受张**提交的证据一宗,该证据证实张*与张**签订车辆抵押协议,并交付给张**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张*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的借条,张**通过转账方式给张*支付了5万元钱。

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挂靠车辆协议、汽车租赁合同一宗,证实肥城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接受安*提交的证据一宗,该证据证实张*与济南牧**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一辆迈腾轿车,并交付给安*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济南牧**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安*,祝*将一辆迈腾轿车挂靠在该公司。

④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祝*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实祝*的身份情况,祝*的迈腾车辆登记信息。

⑤肥城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实肥城市公安局在张*乙见证下扣押张*迈腾车辆一辆,并于2014年7月25日发还安某。

⑥肥城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鉴定意见已送达张*、张**、毕*及电话告知被害人安*。

(2)证人证言:①证人张*乙证言,证实2014年6月16日下午,王*介绍张*、张*甲、毕*将一辆迈腾车辆(车牌号是鲁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抵押给张*乙借款9万元,当时张*告诉张*乙车辆是车主祝*交给张*抵押借款的,张*还出示了车主祝*的借条,第二天上午租赁公司的人就找到张*乙说这迈腾车是租赁的。后来找到张*甲后,张*甲也说鲁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牌迈腾车是张*从济南一家租赁公司租来,一直未找到张*。

②证人祝*证言,证实2014年5月9日,祝*购买一辆迈腾车辆后将该车挂靠到济南市牧**有限公司,后祝*得知该车被张*租赁用于抵押借款了,自己和张*不认识,也没有债务纠纷。

(3)被害人安*陈述,证实2014年6月13日,张*到安*的牧马人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迈腾车(车牌号鲁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租期到6月17日,张*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与安*签了汽车租赁协议,并支付押金和租金6800元。该车车主是祝*。2014年6月16日经GPS定位发现车辆有异常,就给张*打电话联系,张*不接电话。2014年6月17日,安*在肥城张*乙处找到该车,并得知张*已将该车抵押给张*乙借款。后来他还和张*乙一起找那些中间人,中间人都说不知道车是怎么回事。他们和中间人一起找张*,也未找到。后来他再给张*乙打电话时,张*乙在电话里说”张*甲他们承认了,知道这辆迈腾车是租赁来的,张*还是联系不上”。

(4)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证实经鉴定大众牌鲁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轿车价值195000元。

(5)辨认笔录:张*辨认笔录,证实经张*辨认毕某系那个叫建的人,王*为在肥城大转盘接上的人。

(6)被告人供述:①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以来,他因在游戏厅里赌博借了3万多元高利贷,放高利贷的人光找他要钱,他就问周围的朋友怎么来钱快,张**告诉他说”你租辆车押出去,等有了钱再把车弄回来,这样来钱来的快,你找个地方租辆车,我给你找个地方押出去”。他就在互联网上找到一家济南牧马人汽车租赁公司,并从这个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迈腾轿车,后来看到车上的车辆行驶证,知道车主是祝*,车是2014年5月份购买的。他租车后接着给张**联系,张**还看了一下车,并说”只要是个人的车就行,个人的车好押”。看完车张**就负责去联系地方押车,他在等张**消息的期间,开着这辆迈腾车去济阳等地转了转。他租车后三、四天的一个中午,张**电话告知他”联系好了,去肥城押车”。接着他开车拉着张**一块去了济南玫瑰园的一个房间里。在那个房间里聊得什么记不清了,临走之前张**说”得写个借条啊,这样押的多”,张**让别人写,别人都不愿意写,最后张**用房间里的纸和笔写了张借条,写完后张**让他在借条上摁了手印。张**、叫建的以及张**伪造借条时在场的那个小伙子都知道车是租赁来的,也看着张**伪造的借条,写完借条后,他们就开着车到肥城押车,并在肥城一个大转盘附近接了一个小伙子。后来在一个中**行门口,见到了肥城收车40来岁的男的。那个男的看过行车证以及张**伪造的那张借条后,他以9万元价格将车抵押给了那个人,并签订了一份转押协议。将车抵押后,他给了那个肥城小伙子1万元好处费,然后张**拿了2000块钱说用用,他直接还了魏成5万元,然后又用一万零几百块钱还了信用卡上的钱,剩下的钱就还小账、零零碎碎的花了。

②被告人张*甲供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他和张*在一块吃饭时给张*说一个开租赁公司的朋友车被别人租出去后抵押借款了,他的那个朋友又租的别人的车把车抵押出去了,现在事还没处理完,张*给他说”要不我也租辆车,你看看帮忙给我押出去吧”,他说”我联系联系看看吧”。一直到2014年6月13日下午,张*电话告知他租了辆车,并让他看看车将车押出去。他看了张*租的车后,接着联系押车的地方,刚开始联系了两个朋友,人家一听是租赁的车都不要,他后来通过黄*联系上了毕*,当时已告知车系从租赁公司租赁的车辆,毕*答应帮忙联系联系。6月16日上午,毕*给他打电话说联系好了押车的地方,但是没有手续的车人家不要。他接着联系了张*,并一起去了毕*位于槐荫区绿地玫瑰坊4楼的办公室,当时毕*办公室里还有两个人,他给毕*说”这辆车没有欠条怎么办”,毕*说”你打一个,我怎么说你怎么写”。他让张*自己写借条,张*担心抵押的时候字体一致,他就依车主的名义写了张借条,内容是”今借张*人民币15万元,愿意用鲁A*汽车作为抵押”,借款人写的行车证上的车主,日期签的2014年5月份的一天,张*摁的手印。伪造完借条后他和张*、毕*以及那两个男的一起去的肥城,并在肥城大转盘附近找到一个叫王**的。后经王**联系和张*乙见了面。张*乙问了几个问题,看了看迈腾车,行车证等手续后,以9万元的价格将车抵押给了张*乙。抵押车后张*给他一万元现金,他接着给了毕*。后来他和张*等车的时候借了张*2000元。

③被告人毕*供述,证实2014年6月的一天,毕*帮助张**、张*将一辆租赁的迈腾轿车通过王*介绍抵押给张**借款9万元,为能借款成功,张**和张*在自己的办公室伪造了车主的欠条,事后毕*要了1万元好处费,王*拿了4500元,张**拿了2500元,自己拿了3000元。

2、2014年5月1日,被告人张*与张**(另案处理)为归还欠款,经事先预谋后,由张**到柳*经营的山东城**限公司骗租车辆。张**在签订、履行租车合同的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借款理由,骗取该公司的白色起亚K5轿车一辆,后通过张*对外抵押借款。张*明知该车辆系租赁车辆,且二人均无能力赎回的情况下,仍谎称自己与登记车主系夫妻,骗取他人信任,通过张*甲以借款名义将车辆抵押给王*得赃54000元。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150800元。

案发后,被骗车辆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扣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①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科院路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14日,柳*到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科院路派出所报警称张**于2014年5月1日到自己公司租赁了白色起亚轿车,5月8日过期后未还车,同年5月14日报警人在西安找到该车,5月15日得知张*将该车抵押借款给王*。2014年7月14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科院路派出所立案侦查。

②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办案民警依法扣押王*起亚轿车一辆及车钥匙一把。

③张**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车辆登记信息表一宗,证实张**在山东城**有限公司租赁汽车情况。

④张*身份证复印件、起亚轿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借条一宗,证实张*与王*签订了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并交予了王*车辆行驶证及张*身份证复印件。王*得知该车系租赁车辆后张*给王*写了一份借条。

⑤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该鉴定意见已送达张*及电话告知租赁公司。

(2)证人证言:①证人李*证言,证实山东城**限公司的起亚K5轿车登记车主为李*,柳*系其丈夫。2014年5月1日,柳*告诉她已将车租赁出去,到期后车一直未归还,柳*5月14日在西安找到该车,发现租车人将车抵押给他人。

②证人王*证言,证实2014年5月1日下午,经张**介绍,张*将一辆起亚K5轿车向他抵押借款6万元,月息约定6000元,扣除利息支付张*54000元。同年5月15日上午,济南一租赁公司柳*找到他,他才知道被抵押的车是租赁车辆。王*一直联系不到张*,后来张**联系上张*,并让张*出具借条,再之后就没有联系上张*。

③证人张*甲证言,证实2014年五一期间,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抵押车的前一天,张*电话联系他说有一辆朋友的车,让他帮忙介绍抵押出去。当时他朋友王*正好在济南,他就给王*介绍了抵押借款的事情,王*就同意了。张*打电话第二天上午,张*又给他电话联系说有一辆起亚K5轿车,问能不能抵押。当时王*正好在他的办公室,他就让张*把车开了过来,张*用这辆白色起亚K5轿车向王*抵押借款6万元,扣除一个月利息后给张*54000元。当时签订了抵押制式合同,还有制式借条以及逾期变卖授权委托书,这些手续就一份给了王*。他借了张*3000元,王*给了张*甲好处费。他和张*很熟,知道张*好赌博,也没钱,当时他觉得张*应该是不知道从哪里借的车。王*收到车后,当天就开车去了西安。抵押车后大约10天左右,租赁公司的人就找到了西安,那时他才知道车是张*租来的,不是借的,车主找到王*后报了警,后来西安当地派出所将车扣押。后来,王*就找张*处理这事,张*说没有钱,并说车不是张*租的,是张**租的,但具体情况张*没有说。出事后,张**、张*都到过他的办公室和王*谈车的事,当时张*、张**说想办法弄钱,但一直没有给钱。另证实张**、张*都赌博,外面都有赌债。具体张*和张**怎么分的钱,他不清楚,在将车抵押出去后两三天他看见张*、张**吵架来,就是因为分钱分的不一样闹起来了。出事后,租赁公司、王*都找,催着张*、张**还钱,张*觉得催的紧了,便提出再去租一辆车抵押出去,弄了钱还给王*,他也同意。后来张*就去租车,他帮忙联系毕*,将车抵押到了肥城。结果张*拿到钱后,还了其他的高利贷,也没有还王*。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柳*陈述,证实2014年5月1日,张**到柳*经营的城城**限公司租赁起亚K5轿车一辆,租期到期后,张**一直未还车。同年5月15日,柳*在西安王*处找到该车,得知张*将该车抵押给了王*借款6万元并签订了车辆抵押协议。后柳*找到张*,张*承认车是租赁的,并告知柳*再租车抵押还王*的钱。

(4)辨认笔录:①王*辨认笔录一份,证实经王*辨认,王*确认将起亚K5抵押并借款的是张*。

②柳*辨认笔录二份,证实经柳*辨认,确认到其租赁公司租赁车辆的男子系张**。柳*得知该车被抵押后,见过抵押车辆的人,经辨认,将该车抵押给王*的是张*。

(5)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诈骗起亚K5汽车价值150800元。

(6)被告人供述:①非同案共犯张**供述,他和张*通过玩赌博机相互认识,因为他和张*都在外面欠了高利贷,那些在电玩城放贷的人给他和张*说到租赁公司租车后抵押出去,他和张*商量后就决定采取这种租车抵押的方式把钱还上,张*说这个事一起做,如果出事肯定一起担责任,他负责租车,张*说正好张**的一个朋友来济南,想用车开回西安,所以张*负责处理车,并让他在租车时,向租车公司解释说是去西安游玩而租车。2014年5月1日他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起亚K5轿车(车牌号鲁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租车公司的老板是柳*。他租了车后接着给张*打电话,张*看过车后就联系了张**,张*没让他一起去找张**。当天晚上他和张**、张*见了面,并且他的高利贷债主”小*”一直跟着他等着拿钱。为了分钱他和张*吵起来了,张*说抵押车钱6万元,扣除利息实际到手54000元,因为租车钱是他拿的,所以想多要点,经过争论,利息中的4000元算在他身上,他实际分得36000元,当场还了”小*”3万元,还还了电玩城的人2000元,剩下的2000元都零花了。张*手中的18000元不知道张*和张**怎么分的,好像张*分得多点。2014年5月6、7号租赁公司给他电话提醒车辆到期,他谎称车还没返回济南。后来过了几天,张**说车在西安被扣了,他就给租赁公司老板联系,人家问怎么回事,他一看瞒不住,就给租车公司老板说因为手头没钱,想租个车抵押点钱周转一下。租车公司问他怎么办,他说想办法再从别的地方租辆车抵押出钱来把现在这辆车先弄回来。后来他就换了手机号,也没再给车主联系过,也联系不上张*,就一直躲着,一直到被抓获。他和张*这样租车目的就是为了租出车来抵押借款,用钱还账,后期也没想过要把车还回去,因为他和张*都没有能力把车给赎回来。

②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5月1日下午,张**电话联系两人见面后,张**说从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起亚K5轿车,张**已经通过张**联系好将该车抵押,张**让他出面将车抵押给对方。他因为缺钱,知道张**将车押了后有钱,便对张**说缺钱想用点钱。张**需要四、五万,张**答应给他好处,由他出面押车,张**负责还钱。张**知道车是租来的,张**自己没车,在去张**办公室之前张**和张**已经说好了,让他直接去押车。张**和张**让他说车主李*是他的妻子,当时张**肯定知道车是租来的。后来他找到张**,见到了张**及王*,王*看过行驶证后问车是谁的,他对王*说”自己的车,是我对象。”后来经过协商,他以这辆车作抵押,向王*借款6万元,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王*扣除6000元利息后,通过银行转账给他54000元。后来他把钱取出后,给了张**4万元,张**借款3000元,他留下11000元。后来王*给他和张**联系,说是车主找到西安了,车扣在西安。王*让还钱,也见过面,张**在事发后一直答应还钱,但是一直没钱,也不与他们见面,他没办法就答应多还王*利息,并给王*打了一个67200元的欠条。又过了大约半个月,王*、租车的车主和他、张**又见面,王*让他还钱,因为联系不上张**,他也没钱。那段时间因为别人也找他还钱,他为了躲避要账的就把手机关机了。以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上述事实,还有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1)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证实肥城市公安局接报警后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侦查,并将张*等人上网追逃。2014年7月18日,侦查人员在天津**分局配合下将张*抓获归案,后于同年7月23日在济南市天桥区将张*甲抓获归案,同年8月4日在济南市槐荫区将毕*抓获归案。

(2)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山东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证实2011年8月9日,张**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1年7月17日,毕*因盗窃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9月28日减刑释放。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张**、毕*的身份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事前与张*通谋,事后帮助伪造虚假证明,帮助张*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毕*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仍帮助抵押,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毕*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退赔张*乙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张*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涉案车辆价格鉴定偏高,其有坦白情节,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其上诉理由。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张**事前与张*通谋,事后帮助伪造虚假证明,帮助张*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毕*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仍帮助抵押,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予以惩处。关于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涉案车辆价格鉴定偏高,其有坦白情节,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山东省**证中心和济南市**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报告,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上诉人张*在二审期间并不能提供出能明确证实本案涉案物品价值认定偏高的证据或依据。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在量刑上已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其关于”量刑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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