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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2007)汝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姜*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06年5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2007年2月8日交付执行。河南省**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对姜*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姜*范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0月,该犯利用自己私刻的某煤矿合同专用章与某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协议书,通过对方买煤自己卖煤的方式从中诈骗,使该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3万元。2005年,该犯再次冒充他公司名义,以注入资金为由诈骗20万元,经受害人讨要退还4.5万元。该犯系累犯。

罪犯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监狱级改造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6月获得表扬。河**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姜**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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