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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中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曹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曹某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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