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大少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继续追缴未退合同诈骗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追缴未退共同赃物折价款人民币7868.5元,赃款人民币650元。廖**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18日以(2009)三少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服刑中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7月4日、2014年4月29日以(2012)泉刑执字第1006号、(2014)泉刑执字第42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1246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累计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交款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财产刑未履行完毕,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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