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郎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以退赔被害人。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以(2013)宣中刑终字第000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于2013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陈*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服刑期间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2015年4月29日,该犯亲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裁判文书、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及个人小结、证明、缴纳罚金收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陈*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尚有大部分财产刑未依法执行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犯罪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赔,对其减刑幅度本应从严掌握,但鉴于其获得的行政奖励对应的可减刑幅度超过其剩余刑期,故对该犯可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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