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颍州检刑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州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提出上诉。阜阳**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阜刑终字第0017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高*以其在阜阳市**庄社区前贾有块地,盖好房屋后可以向外出售为由,分别骗取马*某人民币16.1万元、樊某某人民币12万元、张某某人民币30.6万元、王某某人民币17万元、马*人民币20万元。

2、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高*以其在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建安巷的房屋要出售为由,分别骗取张*A、张*B父子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张*C人民币25.3万元,同时又以该处土地作抵押,骗取王*A人民币26万元、王*B人民币8万元、何某某人民币15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表示其在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前贾社区有土地七亩,其没有以出售房屋为由诈骗,因城管经常去拆除房屋,房屋未能建成,只好以清河办事处贾庄社区的土地作抵押;其在文**事处建安巷的房屋,也只是将土地证抵押给王*A、王*B、何某某。其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只是私买土地,建房借贷,并没有诈骗的行为,且案发后高*也未逃逸。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高*在阜阳市颍**庄社区前贾从当地村民处私自购买三亩土地,其称购买的其它土地未能核实,且在庭审中高*称仅有被害人樊某某以12万元购买的房屋在此三亩地上,其它被害人所购买的房屋以及抵押的土地均不能证实为高*所购买。在无合法土地手续,也无相关的准建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仍谎称自己有合法手续能将房屋建好,分别骗取马*某16.1万元、樊某某12万元、张某某30.6万元、王某某17万元、马*20万元,共计人民币95.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7年5月,被告人高*谎称其在颍州区清河办事处贾庄社区前贾的土地有合法手续,并告诉被**某某其能将房屋建好,手续办齐。2007年8月26日,高*和马某某签订了购买土地协议,骗取了马某某土地款及办证费8.1万元。后高*又以该处房子不好盖为由,要与合作建房,并于2008年8月29日和马某某丈夫李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又骗取了马某某8万元的建房款。后高*便以种种理由推脱交房。直至2011年底,马某某一直未能联系到高*。

2011年,被告人高*谎称其能够将颍州区**庄社区前贾的房屋建好,并有合法手续,将一套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樊某某。截至2011年9月,高*共骗取樊某某12万元购房款,但直至2012年7月,该房仍未建好,后*某某一直联系不上被告人高*。

2011年7月,被告人高*谎称其在颍州区清河办事处贾庄社区前贾的土地有合法手续,并告诉被害人张某某其能将房屋建好,手续办齐。2011年7月29日,高*和张某某签订了土地买卖协议。同年8月20日,又和张某某妻子王*C签订了建房协议书,先后骗取了张某某土地款、建房款30.6万元。后因该房无合法手续没有建好,至2012年6、7月份,张某某再也联系不上高*。

2012年1月8日,被告人高*谎称其在颍州区清河办事处贾庄社区前贾的土地有合法手续,并能将土地上的房屋建好,和被害人王某某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同年6月底交房,并骗取了王某某17万元预付款。直至同年9月,该房仍未动工。后王某某也联系不上被告人高*。

2012年6月,被告人高*谎称其在颍州区**庄社区前贾的房屋有合法手续,被害人马*通过同事张A得知后愿意购买,并于同年7月20日左右,付给高*20万元首付款。高*将该款骗取后一直推脱交房,后马*再也联系不上高*。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高*供述,证实其欠王某某53000元人民币一直未能偿还,遂于2012年4月初给王某某写了一份购房合同。载明其在清河办事处贾庄社区前贾建一套自建房卖给王某某,其实其在该处并无自建房,王某某首付17万元给其,其给王某某打了一张17万元的收条。并私自将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姓名改成高*,并随便编了一个身份证号码及出生年月。之后其就再也没跟王某某联系。

2011年其认识了樊某某,樊某某想买房子,因其在清河办事处前贾有地,遂告诉樊某某其可以盖房子卖给樊某某,并约定房子盖好钱款付清。后其告诉樊某某其资金紧张先从樊某某处拿钱用,并陆续收了樊某某12万元人民币。直到2012年3月份,其许诺的房子一直没动工。后*某某找其要房子,其就以高*的名义以及假的身份证号码给樊某某写了一份抵押合同。后因其既没钱又没房子就更换了手机号,再也不跟樊某某联系了。

2007年,其邻居李**、马某某夫妇以6.6万元的价格购买其位于清河办事处前贾的宅基地,其打了收条。后又以办土地证为由收取对方1.5万元现金。后其因手中没钱,又让李**夫妇出资8万元和其一起建房。后房子没有盖起来,其就没有将房子给李**夫妇,也没有退钱。

2012年6月份,其认识了马*,并约定以45万元的价格将其清河办事处前贾的房屋卖给马*,后收取了20万元首付款。2012年11月份,马*不愿意要房屋让其退钱,其只退给马*1万元人民币。

2011年7月份,其认识了张某某,约定以13万元的价格将其清河办事处前贾的土地卖给张某某。8月份,其又和张某某签了一份建房协议,由张某某付建房款,其负责建房。其总共收取了张某某30.6万元,后来房子一直没盖好,其也没有退钱。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1月,高*跟其说她在清河办事处前贾建房,建好后可以卖给其。其遂于2012年1月8日付给高*17万元首付款,并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6月底交房,但直到交房日期仍未动工,后其就联系不上高*的事实。

3、被害人樊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高*对其声称在清河办事处前贾开发房地产,有合法手续房屋出售。其就和高*约定以2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高*负责将房屋、手续备齐。后高*以付首付、买建材、钢筋等理由共计向其要了12万元现金,却以种种理由推脱建房,直至2012年7月,其再也联系不上高*的事实。

被害人马某某、李**陈述,证实二人系夫妻,2007年,高*听说其二人要买房就称她在清河办事处前贾有块土地并有合法的手续,可以把房子盖好、手续办好。后高*和二人签了购买土地协议,收取了6.6万元土地款以及1.5万元的办证费。2008年高*又说二人买的地不好盖房子。让二人出资8万元帮高*在前贾的另一处房屋建好,等房屋建好卖掉后高*用回收的钱再帮二人建房。二人认为高*是多年邻居,不会骗他们,遂表示同意。但之后找高*要房子,高*以种种理由推脱,直到后来联系不上的事实,以及李**介绍樊某某在高*处买房,樊某某也被骗取12万元现金的事实。

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7月,其和高*签订一份土地买卖协议,约定以13万元的价格购买高*位于清河办事处前贾的一块土地。后又和高*签订一份建房协议,由其付建房款,高*建房。其先后付给高*共计30.6万元。但房屋一直没建好,直到2012年6、7月份,其找高*退钱,高*就再也联系不上的事实。

6、被害人马*陈述,证实2012年6月,其通过同事张A从高*处购买一套房屋,位于清河办事处前贾,其付了20万元首付款。交过钱后,高*以种种理由推脱交房。后其了解高*将房子卖给了好几家,遂找高*退钱,但再也联系不上高*的事实。

7、证人周*证言,证实被害人张某某付给高*的首付款10万元是汇到高*表弟周*的账户的事实。

8、证人张B证言,证实其是高*的舅舅,高*是否在清河办事处贾庄社区购买土地其不清楚。

9、证人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04年的时候将家里的一亩地卖给高*。

10、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04年底将贾庄社区三里岗的一亩土地卖给高*。

11、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04年底将贾庄社区三里岗的一亩土地卖给高*。

二、2009年8月6日,被告人高*与赵*口头协议,由赵*转让给高*一块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代庄(清河路“自由鸟练歌房后建安巷内”)面积约为13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一直未办理过户,土地证仍是赵*的名字,且直至2012年5月12日前几天,被告人高*才将14万元的转让费付清,并于2012年5月12日与赵*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期间,高*承诺在此块地上为张*A父子建房,在房屋建一层后将房屋卖与张*C、何某某,并采取虚假信息将该土地先后抵押给王*A、王*B、何某某。分别骗取张*A父子购房款20万元,王*A26万元、王*B8万元、何某某15万元,共计人民币6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0年3月,被告人高*对被害人张*A称其可以在其位于文峰办事处建安巷的土地上建两层楼房卖给张*A。2010年3月28日,高*和张*A的儿子张*B签订了购房协议书。约定张*A先交20万元房屋定金,剩余款项在房屋完工、房产证办齐、土地证分割后付清。高*将20万元骗取后一直推脱交房。房屋只盖了一层后,张*A便联系不上高*。

2011年3、4月份,被告人高*对被害人张*C称其在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前贾有土地准备建房,且土地证、房产证、准建证齐全。张*C就于同年5月份与高*签订了购房协议,并通过其女儿张D给高*转账11万元。后高*说建房需用钱,又从张*C处骗取3万元钱。期间,张*C一直催促高*交房。2011年底,高*又称该处房子盖不好,要换成位于文峰办事处代庄的房子,2012年3月28日,张*C再次和高*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又陆续付房款11.3万元,该协议约定高*需将产权证办齐。2012年4月高*将房屋钥匙交给张*C,张*C因水电没安装完毕一直未搬入房屋。2012年9月,张*C发现该房屋已有人居住,认为被骗遂报警。

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高*向被害人王*A借款18万元,后连本带息为26万元,高*因无力偿还借款,便与之签订了土地抵押协议书,将颍州区文峰办事处代庄,土地证姓名为赵*的土地抵押给王*A,骗取王*A26万元人民币。

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高*与被害人王*B签订了抵押协议,将文峰办事处代庄的土地抵押给王*B。为骗取王*B信任,高*将其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给王*B,骗取了王*B4万元人民币。后高*称在抵押土地上建房,又骗取王*B4万元人民币,并许诺房建好后王*B用该8万元借款冲抵房款。之后王*B发现房子一直没有动工,便再也联系不上高*。

2012年4月份,被告人高*对被害人何某某称其要在文峰办事处代庄土地上建房,向何某某借款15万元,其向何某某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又给何某某写了抵押书,将文峰办事处代庄的土地抵押给何某某,并在抵押书中谎称该地和其他人无任何纠纷,将何某某的15万元骗取。后何某某发现该地早已停止建房,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高*的供述,证实2010年3月份,其认识了张*A。后其和张*A的儿子张*B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以40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文峰办事处代庄建安巷的房屋卖给张*A、张*B父子,并收取了20万元预付款。后房屋一直没盖好,其也没有退钱。

2011年5月,其和张*C约定将其清河办事处前贾的土地卖给张*C,并负责给张*C将房屋建好,并收取了14万元首付款。后该房屋一直没有盖好,其就又和张*C约定将其文峰办事处代庄一处房屋卖给张*C,并又收取了张*C11.3万元购房款。后其将代庄房屋一层钥匙交付给张*C。

2012年2月份,其因急需用钱,从王*A处借款18万元,后连本带息为26万元,其将其文峰办事处代庄的土地抵押给王*A。但其一直没还。

2012年2月,其因急需用钱,将其文峰办事处代庄的土地抵押给王*B,从王*B处借款4万元,并打了借条,后其因没还钱,又给王*B打了张4万元的借条。其抵押给王*B的土地证是假的。

2012年2月,其从何某某处借款5万元,后因一直未还,就将其文峰办事处代庄的土地抵押给何某某,并给何某某写了张15万元的借条。

其还供认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其在清河办事处贾庄社区前贾购买了土地,土地上盖好的两套房屋均已出售,剩下的土地均未盖成房屋,没有土地证,也无准建证,其卖给樊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房屋均是没有的。其在文峰办事处代庄购买过赵*的土地,但一直没有过户。土地证是赵*的名字。其在上述土地上均无准建手续,且也没有能力办理房产证。

2、被害人张*A、张*B陈述,证实二人系父子,2000年3月,高*说她在文峰办事处建安巷有块地,可以建两层楼房出售给二人。后张*B和高*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并陆续给了高*20万元购房款。房子建了一层后,就再也联系不上高*了。后得知高*又将房子卖给了其他人的事实。

3、被害人张*C陈述,证实2011年3月,高*说她手中有地,准备建房,证件齐全。后其和高*签订了购房协议书,购买清河办事处前贾的房屋,并付了14万元房款。但直到2011年年底,高*说房子盖不好了,要给其换成文峰办事处代庄的房子。其就又和高*签了一份购房协议,购买代庄一处一楼的房屋,并陆续又给了高*11.3万元房款。2012年4月,高*将房屋钥匙交给张*C,因水电一直没装就没住,9月其发现有人已占住房屋。

4、被害人王*A陈述,证实2012年2月,其通过朋友胡*认识了“高*”。高*急需用钱,借其18万元,后连本带息为26万元,以文峰办事处代庄的土地作抵押。其和高*签订了抵押协议书。借款到期后,高*一直推脱未还,后其发现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是假的,且真实姓名系高*的事实。

5、被害人王*B陈述,证实2012年2月,高*和其签了一份抵押协议,将文峰办事处代庄的一块土地抵押给其,向其借款4万元。借款到期后,高*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后又提出把在该土地上的建房给其,其同意后,高*又向其借了4万元钱用于建房。并约定房建好后,其借给高*的钱冲抵房款。但之后就再也没有高*的消息,后其得知高*给其抵押的土地使用证及身份信息均系假的事实。

6、被害人何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5月,高*用文**事处代庄的土地作抵押,以及胡**作担保向其借款15万元,事后其感觉不对,就找胡某某,胡某某说他也被高*骗了的事实。

7、证人赵*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8月6日,以14万元的价格通过口头协议将其位于文峰办事处代庄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高*的事实。

8、证人张D证言,证人张D系被害人张*C女儿,其证言内容同张*C陈述一致。

9、证人胡A证言,证实经其介绍,被害人王*A借给高*26万元,高*以文**事处代庄的土地作抵押。土地证姓名系赵*,高*称系购买赵*的土地但没过户,还提供了她和赵*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后来借款到期后,其和王*A就再也找不到高*的事实。

10、证人王A证言,证实高*和何某某签订抵押合同时,其作见证的情况。

本案相关书证综合材料

1、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信息、土地档案证明、颍州**办事处贾庄社区证明二份、文**办事处文峰社区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被害人对被告人依法进行辨认的情况,高*在清河**庄社区、文峰**峰社区以及阜阳市土地档案中均无土地档案材料以及贾庄社区并无罗某某、顾*、“老干部”、贾某某这四人的情况。

2、各被害人报案材料、土地抵押合同、土地买卖协议、购房合同、合作协议、抵押协议书、借条、收条。证实被告人高*和各被害人签订的一系列转让合同、购房合同,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事实。

3、阜阳市**泉分局证明、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高*系阜阳**泉分局职工,其于2010年4月在颍州区“蓝色雅典”小区安置地南侧(清河**庄社区前贾)以26000元的价格购置一块110平方米的宅基地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在前贾社区买有土地七亩,准备建房出售,因房屋系违规建筑多次经城管拆除未能建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履约不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在前贾社区购买的土地仅为三亩,其它土地未能核实,庭审中高*也称仅有被害人樊某某以12万元购买的房屋在此三亩地上,其它被害人所购买的房屋以及抵押的土地均不能证实为高*所有。故高*在不具备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准建证、明知不能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的情况下,仍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多名被害人以合作建房、收取首付款等方式,签订一系列购房、转让、合建、抵押等合同,虽然其在建房过程中有因违建被城管拆除的情形,但合同不能履行后,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来减少被害人损失,而是避而不见,致使被害人无法追回损失,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在颍州区代庄建安巷,是被告人因无力还款而抵押土地,不存在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实:高*与赵*口头转让土地后,高*与张*A父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在该房屋钥匙已交付给张*C的情况下,仍未及时告知张*A父子,也始终未归还购房款,其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无力偿还借款和无法继续建房,其又使用虚假信息,隐瞒该房屋已交付的事实,继续向何某某出售,并向王*A、王*B、何某某等人先后抵押该土地,骗取被害人钱财。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高*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审审理中,本判决尚未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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