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华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了(2008)厦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华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林华东退赔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7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08年6月27日押送福**州监狱服刑。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泉刑执字第3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泉刑执字第10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因财产刑数额大而执行较少,且月平均消费高,本院分别于2015年4月30日和2015年7月20日以(2015)泉刑执字第475号和(2015)泉刑执字第10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华东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州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1196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林华东被判处罚金和退赔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其累计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10元。且月平均消费高达326.62元,间隔期内累计消费也高达7838.9元,没有积极执行财产刑,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且余刑不足一个月,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华东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