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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了(2009)丰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被告人蔡**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责令蔡**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上缴国库。蔡**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18日以(2010)泉刑终字第74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对被告人蔡**的判决。改判上诉人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上诉人蔡**退出的受贿赃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蔡**退出受贿、职务侵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蔡**等五人退出的合同诈骗赃款计人民币450000元,发还被害人潘华种;责令上诉人蔡**等五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潘华种其余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49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3)泉刑执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泉检减意(2015)6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蔡**不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蔡**不予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代理检察员陈**,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干警黄印练到庭履行职务,罪犯蔡**、证人王**、郑**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蔡**在减刑后服刑期间有一次重大违规,被扣5分,且罚金及共同退赔款人民币499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仅缴纳人民币10500元及同案犯孙**缴纳赃款人民币10000元,其余大部分未能积极履行,不能视为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需继续考察改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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