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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材料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因证据材料发生变化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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