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俊初不予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何*初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532195.68元及其他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泉刑执字第11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1252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初犯合同诈骗罪,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32195.68元,仅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罚金及赔偿款未交数额巨大,不能视为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应继续予以考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俊初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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