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某某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了(2011)思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郭**不服,提出上诉。厦门**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厦刑终字第3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泉监减(2015)1231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郭**在服刑期间表现相对较好,但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数额较大,仅缴纳人民币11100元,其余大部分未能积极履行,不能视为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需继续考察改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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