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海**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8日作出(2006)沪一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撤销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尚欠赃款700余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主刑期自2005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指派民警葛*出庭履行职务,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张**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罪犯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范犯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减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

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检察意见,法庭庭审活动符合法律规定;范犯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范犯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该犯获得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

另查明:该犯于2015年1月12日经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认定为病残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及个人小结、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范*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

该犯提交所在区民政部门于2014年7月21日出具的该犯家庭经济困难的书面证明,并附其父疾病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财产刑又无证据证明已退缴剩余违法所得,其虽提交家庭困难证明,但仅凭该材料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对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该犯经认定为病残犯,减刑幅度可适当放宽。综合上述情节,结合该犯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第五条、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主刑期自200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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