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及其辩护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中旬,被告人董*指使李*、夏*、罗*、周*(均已判刑),多次到本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的武汉市佳**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司),采取语言威胁手段,强行要求以1,500元(人民币,下同)每吨的价格(市场价约为2,200元每吨)收购该公司废铁,该公司负责人迫于威胁,不得不同意以低价将废铁出售给上述人员。同年10月19日,在被告人董*的指使下,李*、夏*、罗*、周*以低价强行收购佳**司废铁9.09吨,获利7,200元,李*等四人各分得1,000元,余款均已被挥霍。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没有指使他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

被告人董*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证实被告人董*指使他人的证据不足,李*并未参与2012年10月下旬的任何犯罪活动,本案证人“李*”证言的真实性存在疑点。其他证人的证言存在相互矛盾之处。2、佳**司出售9.09吨废铁没有受到暴力或者胁迫,不符合强迫交易的构成要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中旬,被告人董*指使“李*”、夏*、罗*、周*(均已判刑),多次到本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的佳**司,采取语言威胁手段,强行要求以人民币1,500元/吨的价格(市场价约为人民币2,200元/吨)收购该公司废铁,该公司负责人迫于威胁,被迫同意以低价出售废铁。同年10月19日,“李*”等人带领废铁收购人开货车至佳**司,拖走该公司废铁9.09吨,出售后转手获利人民币7,200元,“李*”等四人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余款均已被挥霍。

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董*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丹水池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董*被抓获的情况。

2、证人高*(系佳**司经理)的证言。其证实:佳**司是分公司,所有废铁由总公司统一组织处理给钢厂,一般不能自行处理。2012年7月份,一个姓钱的人说只能出1,500元每吨收废铁,当时市场价是2,400元每吨我不同意,说要跟总公司汇报,过了几天,姓钱的又来说非将废铁处理给他,我看他态度很硬,就说过几天再说。到了10月15日上午8点半,突然有4个男青年到公司车间找我,问姓高的是哪个,说小钱跟你说的废铁的事他不管了,现在交给我们搞。我一听就明白了,知道他们是和小钱一伙的,心里很怕,就应付他们说过几天,他们留下电话就走了。10月17日9点左右,我出去办事了,回来时看见公司员工都站着没有做事,我就问怎么回事,员工说昨天来的那伙人又来了,在车间到处转,搞的员工不能工作,我心里很怕,担心他们再来闹事影响生产,就给总公司汇报,总公司同意了,我打了他们留的电话,叫他们过几天来把废铁装走。10月19日中午,他们四人带了一辆货车来了,把废铁拖走了,过磅是9.09吨,按1,500元每吨的价格付的钱,他们当场付了13,700元的现金。当时的市场价是2,100元一吨,我怕他们闹事影响生产,他们这是强买强卖。

3、证人詹*的证言。其证实:刚子开了一家丹**公司。2012年9月底的一天,雷经理跟我讲有几个丹**公司的人到佳**司去要求将废铁卖给他们。佳**司的高*跟我一起找丹**公司找刚子谈,高*说他们是分公司,总公司统一回收废铁,做不了主。刚子说,我们就做一回,你给点面子,我的兄弟要吃饭,以后就不找你们了。事后过了1、2个月,我遇到高*,他讲刚子他们搞了一回,是多少废铁我不清楚。

4、证人“李显”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实:直接参与的是我们4个人(我、罗*、夏*、周*),还有一个叫刚子的人,是后面指使我们的。刚子开了一家丹信物流有限公司。刚子安排我们在佳园小区对面铁路边的一个私房里住,2012年10月的一天上午,刚子开了一辆车,来到我们的住处,让我们跟着他出去转一下。我们到了661仓库,刚子叫我下车,罗*等三人在车上等我,我们见了高经理,刚子说以后废铁的事就交给我做,并要我留电话给高经理。刚子后来还带我去了两家公司。刚子当时叫我们这么多人去,目的是让别人公司看我们人多,怕我们,然后答应以低价格卖废铁给我们。我们不懂收废铁的业务,是刚子叫我们这样做的。我后来打听了一下,当时废铁的市场行情最高是2,300元每吨,最低也是1,800-1,900元每吨。刚子说要按1,500元每吨收废铁,别人都不愿意。我们强行要别人低价卖给我们。后来我们四个人还去了几次姓高的经理的公司,后来接到刚子的电话,要我去把高经理厂里的废铁收了。一天下午,我们带上收废铁的老板,带上工人和货车,我们和高经理一起到堤角边的一个地磅过了磅,记得重9.09吨,铁老板将钱给了罗*,罗*将货款给了高经理,多少钱结的账我不清楚,只知道罗*留下了7,200元。回到住地,罗*将7,200元给了我,我给了罗*、夏*、周*每人1,000元。我们为了收废铁,还在宝新钢构、黄厂长的公司打砸过办公室,打过人。在高经理的公司没有闹事,只是在车间里转过几回,看看他们的废铁拖走没有。

通过照片辨认,“李*”辨认出“刚子”即被告人董*。

5、证人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实:我们4人都在丹**公司打工,老板是刚子。后来刚子通知“李*”,叫他带我们到661仓库去转转。我们听“李*”的,“李*”听刚子的。是刚子指派我们4人到661仓库的有关单位包括佳**司收购废铁的。10月19日下午,我们4人带了一辆货车去佳**司装铁,后来到堤角的一个磅站过了磅,我们是按2,30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铁老板的,“李*”和高经理谈的收购废铁的价格是1,500元每吨,当场“李*”付了高经理货款13,700元。我们赚了7,200元的差价。“李*”给我们三人各1,000元,其余的钱“李*”拿在手里用了。我们四人到黄厂长的公司(即逸**公司)、宝新钢构去谈了收废铁的事。在黄厂长的公司,我用石头把门卫室的玻璃砸了,把厂名的牌子取下来,在地上砸了。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把厂大门捅了几个洞。因为黄厂长答应卖废铁给我们,后来又说无权处理,我们有点不舒服。第一次去宝新钢构是刚子带我们去的,后来我们到车间,让工人停工。因为我们去了几次,宝新钢构一点面子也不给。

通过辨认照片,夏*辨认出“刚子”即被告人董*。

6、证人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实:刚子开了个物流公司,2012年10月的一天下午,刚子到我们住的地方,说,过几天带你们到附近几家厂里转转,准备低价收废铁进来,就按1,500元每吨收,再转手卖出去可以每吨赚个几百块。第一次都是刚子带我们去的。我们五人到了661仓库的一个公司,找姓高的经理谈。后来又谈了两家。我们不懂收废铁,是刚子的主意。刚子说按1,500元每吨收,后来跟别人谈,别人都不愿意,说一般市场行情都是2,300-2,400元每吨。后来我们又去了高经理的公司二次,后来我们收废铁赚了7,000元的差价。我得了1,000元。后来我们还到宝新钢构、黄厂长的公司收废铁,打砸过办公室,打过人,在高经理的佳**司没有动手,只是在车间里转过几次。

通过辨认照片,罗*辨认出“刚子”即被告人董*。

7、证人周*的供述。老板叫刚子,不知道公司名字。听说好像是搞物流的。我是跟“李显”的。我们在661仓库去过3家公司,第一家公司的高经理卖了9.09吨废铁给我们,我们赚了7,000多元,我们4人每人分了1,000元,其余在“李显”那里保管。高经理虽然不愿意低价出售废铁,但因为知道我们是刚哥的人,怕我们找麻烦。后来我们还去过其他两家公司,他们不买账,我们烦了,把一家公司的招牌砸了,又叫另一家工厂工人停工,把厂长办公室砸了。我们想给点颜色看看,逼他们把废铁卖给我们。

本院认为

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董*的前科情况及“李*”、罗*、周*、夏*因本案于2013年被判犯强迫交易罪处以刑罚的情况。

9、武汉市黄陂区司法局木*司法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李*,1984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武汉市黄陂区木*乡梳店村李家大湾101号。该李*自2010年5月1日被聘请在木*司法所做首席调解员,至2015年5月1日解聘,期间一直在单位上班。

10、武汉市**店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李**系该村村民,2012年其弟李*犯事,李*当时在木兰乡司法所上班。

11、李*的证言。其证实,我弟叫李*,2012年9、10月份我将驾驶证给李*使用,2012年我弟弟被丹**出所抓获,我当时作为家属收到过“李*”的拘留证等文书,但没有跟派出所说明情况。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有个女的,可能是董*的老婆和一个男律师到我家,写了一个情况说明,我签了字,大致是说李*冒用了我的名字,法院判决时判决书上是我的名字。

12、被告人董*的供述。其供称:我认识“李*”,跟“李*”的有3个男青年,他们4个人都是我公司的员工,在661仓库帮我收购废旧钢材。收佳**司废铁的事是姓钱的找佳伦的老板谈的,姓钱的是我公司的装车员。因为姓钱的发现他们公司门口堆了很多废旧钢材,他跟我谈了以后,我想收购,就叫姓钱的找对方谈。第一次我带“李*”他们去过一次,但是他们没有见到老板,后来拖废铁的时候我叫“李*”他们4人去的,我没有去。我们收购佳**司的废铁之前半个月的样子,661仓库保卫科的詹科长到我公司找我谈,他说佳**司是他的关系,要我只收一次废铁就算了,我就答应了。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佳**司的负责人高*打电话通知我,叫我们派一辆货车去收废铁,当时“李*”他们到我公司上班了,我就叫“李*”他们去佳**司收了这一次废铁。我不知道收购的价格,我们按照661仓库废铁价收购的。“李*”他们赚了7,000元,我没有要这笔钱,给“李*”他们了相当于给他们发了工资。2014年春节过后,“李*”他们来找过我,他们讲为我坐了牢,定的强迫交易罪,他们坐了1年半、2年,要我赔钱,他们先开口要8万,后来我给了他们1万。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强买强卖,我们没有采取暴力,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指使他人以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董*“没有指使他人到佳**司强行收购废铁”及其辩护人“证实被告人董*指使他人证据不足、到佳**司收购废铁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单位的负责人高*的陈述,证人“李*”、夏*、罗*、周*、詹*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董*明知佳**司不愿低价出售废铁,而指使他人向佳**司施压,造成对方心理上的压迫,从而强行以低价收购废铁,转手出售,非法牟利的事实。被告人董*在公安机关亦对上述事实进行了供述。根据现有证据,证人“李*”可能并非真名,但无论“李*”真实姓名为何,其人真实存在,其实施了相关行为,见证了相关事实,其证言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不受影响,被告人董*当庭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