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高**不服,提出上诉。洛阳**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洛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11年6月,被告人高**先后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车疙瘩村租用房屋用于存放假冒伪劣卷烟,至2011年8月5日被查获,当场从仓库内查获利群、白沙、长白山、红塔山等品种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422000支,价值1027220元。

罪犯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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