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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保险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张**保险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81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朱*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及其辩护人刘*,原审被告人张**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815号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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