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天津**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
请求情况
天**园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魏*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四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魏*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