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犯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邢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4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5年11月13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曹**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监狱提出,罪犯宋**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2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2013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及管教干警刘**、郝**和罪犯赵**、代军领当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宋**未缴纳罚金,减刑时予以从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同意对罪犯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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