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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票据诈骗、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07)廊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年。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0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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