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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宽城**人民法院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宽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1年1月18日,被告人刘**向中国农业银**族自治县支行(简称:中国**城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2011年5月份刘**取得信用卡(卡号:×××),后通过刘**申请以及银行审批,刘**信用卡透支额度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信用卡账单日为每月17日,还款日为账单日后延25天。截止2012年12月15日,刘**在欠他人巨额债务情况下,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进行透支,透支本息达40余万元。2013年4月10日中国**城支行第二次下达催收通知单后,又多次下达催收通知单催收,刘**未还清透支款。2013年10月10日,中国**城支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报案。经审查,截止公安机关立案,刘**尚未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2.55075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在中国**城支行第二次下达催收通知单后归还部分透支款,具体内容如下:2013年5月份,刘**在中国**城支行内一笔住房贷款已还清,为到银行取得房产证,2013年5月15日刘**用预收的卖房款偿还透支款30万元。2013年6月27日,经过中国**城支行多次催收,刘**偿还1.5万元。后直至中国**城支行报案,刘**未再偿还透支款。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刘**还款5000元,之后又分几次还款。截止至目前,刘**信用卡透支本金9.183619万元。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刘**主动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刘**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卡存款凭条、中国农**催收通知单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过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本金12.550753万元,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刘**当庭提出后期还款透支款金额与起诉书所列金额不符,经核实,刘**经后期偿还了部分透支款,截止目前,刘**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183619万元。被告人刘**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立案后归还部分透支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刘**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刘**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法退赔被害人。

二审请求情况

刘**上诉主要提出其没有超过与中国**城支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日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判认定透支本金12.550753万元与还款9.183619万元数额不符,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8日,上诉人刘**向中国农业银**族自治县支行(简称:中国**城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信用卡透支额度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截止2012年12月15日,刘**在欠他人巨额债务情况下,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透支本息达40余万元。2013年4月10日中国**城支行第二次下达催收通知单后,刘**归还部分透支款。后中国**城支行多次下达催收通知单催收,刘**未还清透支款。2013年10月10日,中国**城支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报案。刘**尚未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2.550753万元。2014年2月20日,刘**又分几次还款。截止至目前,刘**信用卡透支本金9.183619万元。2014年9月22日,刘**主动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原审被告人供述

刘**供述,2011年年初,向中国**城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2011年5月份,取得信用卡(卡号:×××),透支额度为10万元。两个月后左右,通过其申请以及银行审批,信用卡透支额度提高至50万元。2012年年底,其承包利**司车队经营效益不是很好,就不再承包车队了。到2012年年底,信用卡透支金额达到40余万元。其经济条件越来越不好,没有经济来源,透支金额无法偿还。过了两个月银行就将信用卡冻结了(只能往卡里还钱,不能透支),2013年因为我个人经济条件下滑,在外面欠了几百万元的债务,为了还债,只能将在宽**行做分期付款购买的楼房卖掉。因为楼房在银行有贷款,必须把剩余的贷款还清才能办理过户,随后我让买主先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将贷款还上。随后去银行拿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拿房产证的时候,碰见了银行的杜行长,杜行长知道我在银行的信用卡还有透支款没有还清,就跟我说,让我将信用卡的透支款还上才给我房产证,没办法我又找到买主,让买主出了30万元的购房款,替我偿还了30万元的透支款。偿还30万元透支款后,信用卡还欠20多万元,后来手里一直没钱,也不能偿还透支款。有时候银行催的比较紧,就还几千元,其记得还过一笔1.5万元的,还过0.1万元、0.4万元、0.55万元的,还过一笔2万元的。宽**行多次向我催收让偿还透支款。在我使用信用卡前后总计有100多万元外债,那段时间其资金紧张,四处借钱,购买东西能够使用信用卡就用信用卡支付,后来没有能力偿还,也没有挣到钱偿还。2014年9月份,主动到过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透支的钱多用于买车和购物。

二、证人证言

1、刘某某证言证实,其是中国农**行客户经理。2011年1月18日,刘**向中国**城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2011年5月份刘**取得信用卡(卡号:×××),透支额度50万元。后刘**多次使用信用卡取现和消费。截止2012年12月15日,透支本息达40余万元。之后,截止到2013年5月份刘**没有再偿还透支款。2013年1月份,银行将信用卡锁上了,只能还款不能消费。2013年5月份,刘**到银行还最后一笔住房贷款,刚好杜行长见到他。杜行长知道刘**信用卡还没还,就跟他说:“你先把信用卡透支的钱还上,我们再把房产证给你”。当天,刘**就还了30万元透支款,并承诺剩余的20多万元近期偿还,随后银行就将房产证给了刘**。在这之后,经过银行多次电话和当面催收,2013年6月27日刘**还了1.5万元。从那以后,银行就联系不上刘**了,去他家找过多次,他都不在家,之后就报案了。

2、任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5日,刘**曾经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购买过瓷砖和卫浴,总共费用是25万元。

三、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刘**犯罪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中**银行关于刘**诈骗案报案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为2013年10月10日,中**银行宽城支行报案。

3、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9月22日,刘**主动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能积极交代犯罪事实。

4、刘**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卡存款凭条证实,刘**使用信用卡支出和还款情况。

5、刘**开户资料证实,刘**在中国农业银**族自治县支行信用卡开户情况。

6、中国**城支行催收通知单证实,中国农业银**族自治县支行向刘**多次下达催收通知单,2013年4月10日,中国**城支行向刘**第二次下达催收通知单。

7、刘**购油记账凭证证实,刘**购油情况。

8、鉴定意见、宽**行出具证明材料证实,刘**卡号为×××信用卡,账单日为每月17日,还款日为账单日后延25天。截止2013年7月30日,刘**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26.05542万元,其中本金12.550753万元,手续费4.859739万元,利息4.792927万元,滞纳金3.764001万元,年费0.088万元。截止目前,刘**信用卡透支本金9.183619万元。

9、调取证据清单(民事调解书二份,民事判决书三份)证实,2012年年底前,刘**拖欠他人巨额欠款。

上述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过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本金12.550753万元,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刘**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立案后归还部分透支款,酌情从轻处罚。刘**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刘**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刘**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卡存款凭条、中国农**催收通知单等证据证实。刘**所述没有超过还款协议期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理由,无相关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刘**提出透支本金12.550753万元与还款9.183619万元数额不符的理由,与鉴定意见、中国**城支行证明及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刘**主动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立案后刘**归还部分透支款,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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