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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诈骗、贷款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9)大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0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2月25日间,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1998年11月12日因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2年6个月,于2000年6月19日被释放。该犯系累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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