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犯票据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03年12月23日作出(2003)一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票据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连同前罪所判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诈骗所得人民币879.40万元。天津**民法院于2006年3月4日作出(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5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以(2008)一中刑执字第12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24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37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3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

请求情况

天**园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四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3月4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继续追缴诈骗所得人民币879.40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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