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于2014年7月申领广**行信用卡(卡号:×××)一张并开始透支使用,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案发,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人民币共计26531.8元。被告人刘*于2014年12月12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天坛派出所投案。涉案的广**行信用卡未起获。案发后,被告人刘*已还清其名下广**行信用卡全部透支本息。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报案材料、催收记录、欠款明细,个人信用报告;广发**分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谅解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王*的证言;被告人刘*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为满足非法占有的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缴透支款项,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