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浙台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2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连枫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指派警官龚**、洪继方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庭审中,罪犯庞**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庞**减刑九个月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庞**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庞**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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