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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纪杨犯信用卡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温鹿刑初字第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纪杨犯信用卡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三才、代理检察员何*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监狱指派警官胡**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薛纪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庭审中,罪犯薛**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薛**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及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薛**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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