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宏**限公司与李**、魏**、王**、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四川宏**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魏**、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宏**司以“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宏**司认为,一是王**从原告等人处筹借资金,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宏**司,而将借款支付给了张**个人,原审出具了没有任何借款的借款人(宏**司)偿还本不存在债务的调解书,导致事实不清,权责不明。二是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实体方面,王**以高额利息为饵,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集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借款合同加盖宏**司公章经比对系伪造,原审法院未审查借款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程序方面,宏**司与张**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宏**司与张**委托同一代理人有失妥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之规定,宏**司不能提供原调解书内容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相关证据,故宏**司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宏**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四川宏**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