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玉红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4年5月22日裁定对罪犯张*减刑五个月。现执行机关云**溪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但因其剩余刑期已不足六个月,本院予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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