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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89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起获扣押的假冒硒鼓等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李**,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8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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