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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津**民法院审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青刑初字第0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02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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