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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贤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甬鄞刑初字第6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贤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春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获单项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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