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凌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富**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作出(2012)杭**初字第10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南郊监狱于2015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凌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4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凌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凌方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凌方准予减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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