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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忠、邹X彬、黄X妮、陈X娜、陈X生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邹X彬、黄X妮、陈X娜、陈X生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邹X彬、黄X妮、陈X娜、陈X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忠于2006年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后壁园开设了“普宁**有限公司”,承接客户的订单,生产服装布标。2015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忠接受同案人朱X权、王X霞(均另案处理)的订单,在没有得到相关正规厂家授权委托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邹X彬、黄X妮、陈*娜、陈*生等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ADIDAS”、“NIKE”、“JEEP”等品牌服装布标标识共计315148个。同时被告人陈*忠向一姓李的男子(身份不明,在逃)购买假冒注册商标“ADIDAS”纸标标识4万个并销售给同案人王X霞。2015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将该公司查获,并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ADIDAS”等品牌服装布标标识的销售发货存根单据7份。

2015年6月4日晚8时许,公安机关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湖东村仙楼后“美德楼”中查获一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服装厂,现场查获假冒“ADIDAS”等注册商标服装共1642件、“ADIDAS”注册商标标识4万个、向广东普**限公司订购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单据17份并现场抓获生产假冒注册商标运动服装的同案人朱X权、王X霞、李X墩、杨X珍、周X英、肖**等人(均另案处理)。

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陈X忠在新坛村村干部陈**的陪同下,主动到城**出所投案自首。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现场相片、查扣的涉案单据与机器设备及布标样板相片、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广东普**有限公司涉案发货单据及复印件与样品、阿迪**限公司与耐克**公司和广东**限公司的答复函及相关材料、汕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看守所情况反映及相关材料、破案经过、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邹X彬、黄X妮、陈X娜、陈X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陈**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对移送审查处理物品一并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邹X彬、黄X妮、陈X娜、陈X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忠于2006年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后壁园开设了“普宁**有限公司”,承接客户的订单生产服装布标。2015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陈*忠接受同案人朱X权、王X霞(均另案处理)的订单,在没有得到相关正规厂家授权委托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邹X彬、黄X妮、陈*娜、陈*生等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ADIDAS”、“NIKE”、“JEEP”等品牌服装布标标识共计315148个。同时陈*忠向一姓李的男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购买假冒注册商标“ADIDAS”纸标标识共4万个并销售给王X霞。2015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ADIDAS”等品牌服装布标标识的销售发货存根单据7份。

2015年6月4日晚8时许,公安机关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湖东村仙楼后“美德楼”中查获一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服装厂,现场查获假冒“ADIDAS”等注册商标服装共1642件、“ADIDAS”注册商标标识4万个、向广东普**限公司订购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单据17份,抓获生产假冒注册商标运动服装的同案人朱X权、王X霞、李X墩、杨X珍、周X英、肖X利等人(均另案处理)。

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陈X忠在新坛村村干部陈X彬的陪同下,主动到普宁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经被告人陈**、邹X彬、黄X妮、陈X娜、陈X生确认无误的作案现场及现场查扣的涉案单据、机器设备、布标样板等相片。

2.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7月15日17时许,普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朱X权、王X霞提供的线索,到位于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后壁园的普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扣7份没有授权委托的祥和**公司的阿迪达斯、耐克、吉普发货存根单据,并抓获黄X妮、陈X娜、陈**、邹X彬;19时许,该队依法对上述4人进行讯问时,陈X忠在新坛村村干部陈X彬的陪同下,主动到城**出所接受审查,后该队对其进行讯问,陈X忠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提取、扣押、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旧杂牌电脑1台、旧激光雕刻切割机1台、旧织布机1台。

4.公安机关提取的普宁**有限公司涉案发货单据及复印件、样品,证明:普宁**有限公司销售“ADIDAS”、“NIKE”、“JEEP”品牌服装布标。

5.阿迪**限公司、耐克**公司、广东**限公司的答复函及相关材料,分别证明:他们均未授权普宁**有限公司及陈X忠等人生产、销售阿迪达斯、耐克、吉普的产品;4万个阿迪达斯的涉案布标系假冒注册商标。

6.汕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看守所情况反映及相关材料,证明:陈X忠患抑郁症,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诉讼能力。

7.证人陈X航的证言,证明:普宁**有限公司由其父亲陈X忠出资成立,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但实际上是陈X忠在管理和经营。2010年高中毕业后他一直在深圳打工至今,没有参与过祥和公司的业务和经营管理。

8.证人陈X彪的证言,证明:普宁**有限公司是其兄陈X忠在管理和经营,空闲时他到该公司办公室喝茶、聊天,没有参与公司的业务,也没有去过车间,所以不清楚该公司在生产什么品牌的商标。

9.同案人朱X权、王X霞的供述,分别证实:他们生产假冒品牌服装所需的吊牌都是普宁**有限公司印制的,被公安机关查获的4万个“ADIDAS”三叶草服装商标标识也是由该公司印制,所用的商标标识都没有得到相关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委托。

10.被告人陈X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他出资在位于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后壁园开设普宁**有限公司,承接客户订单,生产服装布标。2015年3月开始接受一操外省口音的男子与另一女子的订单,在没有得到相关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由员工黄X妮负责与客户联系及接受客户订单,员工邹X彬利用电脑设计相关注册商标标识,员工陈X生负责裁剪及包装,员工陈X娜负责发货,一共仿冒生产阿迪达斯、耐克、吉普品牌服装布标数量共315148个;还销售给上述2名客户几万个假冒的阿迪达斯服装纸质吊标。2015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他在新坛村村干部陈X彬的陪同下,主动到城**出所投案自首。并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邹X彬、黄X妮、陈X娜、陈X生及外省女子王X霞。

11.被告人邹X彬、黄X妮、陈X娜、陈X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分别证实:他们均受老板陈X忠雇佣在普宁**有限公司打工,参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ADIDAS”、“NIKE”、“JEEP”等品牌服装布标。他们均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陈X忠,并能互相指认。

12.被告人陈**、邹X彬、黄X妮、陈X娜、陈X生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邹X彬、黄X妮、陈*娜、陈*生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擅自制造、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邹X彬、黄X妮、陈*娜、陈*生所犯罪名成立。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邹X彬、黄X妮、陈*娜、陈*生被陈**雇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陈**、邹X彬、黄X妮、陈*娜、陈*生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X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一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邹X彬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黄X妮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陈X娜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陈X生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扣押的旧杂牌电脑1台、旧激光雕刻切割机1台、旧织布机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普宁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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