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贷款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2)旺苍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了(2012)旺苍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原判决执行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满日期:2019年03月25日)。执行机关四**北监狱于2015年0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5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09分。缴纳罚金500元。该犯系病残犯(伤残5级)。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8年06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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