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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犯贷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犯贷款诈骗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及其辩护人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赖*谎称办理消费贷款提高信用额度后以便办理更大额度的贷款,先后诱骗陈*、韦*,屠*、马*至本市西湖区颐高数码旗舰市场美域高数码产品商行,办理了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消费贷款业务,而后将贷款所得商品低价转售或套现;期间被告人赖*还以自己名义通过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公司”)办理消费贷款购买手机一部至案发时未还款,共计骗得深**公司受中泰**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信托公司”)委托发放的消费贷款本金人民币18520元。同时,被告人赖*采用同样的方法,先后诱骗钟*、方*、尉**、谢*至本市西湖区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果库数码产品商行、美域高数码产品商行,办理了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消费贷款服务,而后将贷款所得商品低价转售或套现,共计骗得深圳捷**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公司”)受中国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对外经**公司”)委托发放的消费贷款本金人民币10750元。案发后,被告人赖*的家属已赔偿了通过深**公司办理的消费贷款。被告人赖*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自愿认罪,并且赔偿了被害方的贷款并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赖*在开庭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已经退赔了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赖*谎称办理消费贷款提高信用额度后可以办理更大额度的贷款,先后诱骗陈*、韦*,屠*、马*至杭州市西湖区颐高数码旗舰市场美域高数码产品商行,办理了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消费贷款业务,而后将贷款所得商品低价转售或套现;期间赖*还以自己名义通过深**公司办理消费贷款购买手机一部至案发时未还款,共计骗得深**公司受中**公司委托发放的消费贷款本金人民币18520元。

同时,赖*采用同样的方法,先后诱骗钟*、方*、尉**、谢*至杭州市西湖区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果库数码产品商行、美域高数码产品商行,办理了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消费贷款服务,而后将贷款所得商品低价转售或套现,共计骗得深**公司受中国**托公司委托发放的消费贷款本金人民币10750元。

综上,被告人赖*共计骗得贷款人民币2927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赖*的亲属已赔偿了上述消费贷款,并取得了深**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其所在深圳**州分公司,主营业务为小额消费贷款担保业务。2014年6月其公司与杭**数码旗舰市场美域高数码产品商行合作,由其公司派驻代表经营小额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其公司在对逾期还款合同进行催收时发现多名客户在不明真相情况下办理了其公司的消费贷款业务,经调查他们均系被赖*利用,在赖*告知在其公司办理消费贷款可以提高信用记录从而在办理现金贷款时多放款的情况下与其公司签订合同,但贷款所得商品被赖*据为己有。赖*本人也在其公司办理了苹果5S手机消费贷款业务,贷款至今未归还。

2、证人韦*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9日中午,赖*带其到黄*山路颐高旗舰广场J2091号摊位办理了购买手机的分期付款手续,首付款1200元由赖*支付,随后摊位老板把手机交给赖*。之后赖*带其到楼上一家手机店欲将手机卖给对方,但对方嫌手机是水货不愿意收,赖*又带其回到J2091摊位,将手机退还给了店老板,并让老板直接给其现金,老板说要退他4000元,具体情况其不清楚,赖*回来后手机就没有了。当时赖*告诉其钱不需要其还,后来深**公司给其电话时其才知道贷款需要其支付。

3、证人屠*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其因为想办理信用贷款认识了赖*,赖*自称可以给其办理贷款。同年7月,赖*让其办理一个消费贷款,提高其信用以方便办理信用贷款。7月29日,其与赖*一起到了颐高旗舰广场J2091摊位,赖*让深**公司业务员给其一张分期购服务申请表,其按照表格内容填写,购买产品的内容是赖*让其填写的苹果笔记本电脑。首付4500元是赖*支付的,剩下的钱赖*让其不要管。离开时,其与赖*都没有拿走电脑,之后信用贷款的事也没有办成。8月底9月初,深**公司向其催款,其才知道赖*没有还款。

4、证人马*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其因为需要贷款而认识了赖*,赖*表示可以帮其贷款,后其在赖*的要求下来到黄姑山路颐高旗舰广场J2091摊位,赖*跟摊位老板称其是来办理消费贷款的,老板让深**公司业务员给其一张申请表,其按照表格填写了信息,购买的产品按照赖*的要求填写的是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操作好以后赖*让其先回去,并称等消费贷款弄好其记录变好后帮其去银行贷款,但之后贷款一直没有办好,随后赖*电话也打不通,后来深**公司催其还款,其才意识到被骗了。

5、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韦*介绍认识赖*。2014年8月22日,其和赖*、韦*三人一起去了颐高数码广场,赖*带其去一个买手机的地方,让其分期付款买一部手机,首付和尾款都由赖*支付,他每个月把分期付款的钱打到其账户里。其按照赖*的要求办理了深**公司的分期付款业务,购买了一部苹果5S手机。其当时没有拿到手机,办理完以后就走了。后来赖*也没有给其手机,只给其付了一期380元还款,后面的分期付款都没有还。

6、证人伊*的证言,证实其是颐高旗舰店J2091摊位美域高数码产品商行的老板。赖*2014年7月份来其店里买过一部苹果5S手机,办理的是深**公司的分期贷款业务,后来又陆续带韦*、屠*、马*、陈*来办理分期购业务。其中,赖*本人、韦*、陈*是购买苹果5S手机,马*和屠*两笔是购买电脑,首付都是赖*支付。赖*本人和韦*两笔业务中赖*办完业务后将手机拿走,之后又将手机低价卖给其。陈*的这笔业务中赖*是直接说手机不要了,让其把钱打给他,其从中扣几百块手续费。马*和屠*两笔业务办理完之后赖*告诉其货不要了,让其直接把尾款打给他。

其跟深**公司也合作过一单业务。2014年7月30日张*带着一个客户叫方*来到其这里说要做一笔业务,当时购买的是一台苹果电脑,贷款额4000元。张*用公司系统审核了客户的信息,然后办理了消费贷款业务,之后客户没有拿货就走了,张*说货物放其这里,让其把钱打给赖*,后来赖*给其一个账号,其给他打了3600元,扣除深**公司自己的扣点,其从中获取300多元手续费。

7、证人鲁*的证言,证实其深圳**州分公司员工。其公司有办理分期业务,即先替消费者把贷款付清,之后消费者跟其公司销售代表签订合同,约定按月付清公司代为支付的货款,并且加上一定利息,其公司派销售代表到各个电脑商行办理该业务。今年8月1日其公司发现公司在颐高数码旗舰市场的销售代表张*与假扮中介的赖*,违规办理业务,骗取公司贷款。赖*通过欺骗手段从社会上介绍来五名客户,在7月25日至8月1日分别前往颐高数码市场中的果库电脑商行和美域高数码商行办理借贷购买商品业务,骗取其公司贷款。

8、证人张*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赖*来找其,称他是帮别人办理大额现金贷款的,想让客户先来其公司办理消费贷款业务,通过该业务获取客户真实信息并进行验证,看是否能够在银行办理出大额现金贷款。成功后再从现金贷款中拿出一部分来还掉消费贷款。其认为该做法能帮其拓宽业务并且降低其风控指标,且赖*承诺每笔业务成功后给其100-200元好处费。其同意后帮助赖*办理了几笔贷款业务,贷款申请人分别是尉**、钟*、方*、谢*。除方*在颐高数码美域高商行办理外,其他人均是在颐高数码果库电脑商行办理。钟*、方*的业务中商家没有给客户交付产品,赖*和客户也没有给商家钱,商家直接将客户从其公司贷款的钱交给赖*。尉**、谢*的交易完成,其公司将钱打给商家,货物会交给赖*。

9、证人董*的证言,证实其在颐高旗舰广场果库电脑商行卖电子产品,深**公司为推广消费贷款业务与其店里合作,让部分来店里购物的人向他们公司贷款,然后按揭还款。其是与该公司业务员张*联系。一般客户来购物提出分期要求,张*会过来和客户谈好首付的比例、金额等,然后登陆公司网页将客户信息录入审核,如果公司后台通过贷款审批,客户会支付首付款给其,其将产品交付客户,深**公司会在两三天内将剩余的钱用网银转到其账户。尉**、谢*、钟*是在其店内购物时向深**公司申请贷款的。

10、证人尉**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其认识了赖*,赖*称可以办理贷款,但需要先做一个消费贷款,通过深**公司平台看其征信有没有问题。7月25日9时许,赖*带其去文三路颐高数码广场2楼一个商户办理了苹果5S分期,其在深**公司一个网站填了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然后照相签了合同,其提供了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经确认后办理成功。其当时没有拿手机,赖*称贷款下来会把分期的钱一起给其,之后赖*就一直在拖,仅在第一个还款日给其300元让其先还一下。

11、证人谢*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其通过朋友找到赖*,赖*称可以办理信用贷款,但要先刷信誉度,先办理一个消费贷款,赖*带其找到深**公司业务员,办理了苹果5S分期贷款,其和赖*都没有拿手机。9月初深**公司打电话催其还款,其一直拖着,后来深**公司告知其赖*是骗子,让其一起来报案。

12、证人方*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底一天11时左右,其在西湖区文三路颐高数码广场2楼看手机,后通过朋友认识了赖*。赖*就让其办理深**公司分期购买苹果产品的业务。办理完毕后,货台没有给其货品,赖*给了其3000元,让其第二天再来拿钱,后来就一直各种理由推脱不给其。

13、证人钟*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了赖*,赖*称可以办理信用贷款,但要先刷信用。赖*带其到文三路颐高数码广场2楼靠近电梯一个卖电脑的地方,在深**公司办理了相关贷款手续后离开。

14、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马*、屠*、韦*、伊*、尉**、方*均辨认出被告人赖*。

15、接受证据清单、会面记录、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合作协议,证实深**公司与杭**数码旗舰市场美域高数码产品商行(颐高数码旗舰市场J2091号)签订了分期购业务推广合作协议,案发后该公司杭州分公司委托李*处理相关事宜,并与屠*、马*、韦*、陈*等人进行面谈且向公安机关书写了报案材料。

16、分期购业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证实韦*、赖*、陈*、屠*、马*向深**公司申请分期购业务的情况,贷款人为中泰信托公司。其中,赖*贷款本金人民币3300元、陈*贷款本金人民币3300元、韦*贷款本金人民币3300元、屠*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元、马*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元。

17、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证实钟*、方*、尉**、谢*向深**公司申请消费贷款的情况,贷款人为中国对外经**公司。其中钟*贷款本金人民币4800元、方*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尉**贷款本金人民币2700元、谢*贷款本金人民币2550元。

18、打款明细、还款明细,证实深**公司和深**公司提供的涉案人员消费贷款具体打款及还款明细等情况。

19、结清证明、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赖*亲属已经赔偿了通过深**公司办理的消费贷款中的所有欠款,将涉案人员的贷款合同全部结清;另又赔偿了深**公司的贷款本金、佣金及客户损失,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20、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消费信贷合作协议、情况说明,证实中**公司和中国**托公司经中国银**委员会许可,具备以贷款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开展业务的资质。中**公司与深**公司、中国**托公司与深**公司系消费信贷合作关系,合作向个人发放用于购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贷款。

21、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赖某系被动归案的情况。

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赖*的身份情况。

23、被告人赖*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赖*自愿认罪,且能够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赖*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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