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诉*帮耀合同诈骗罪一案

案件描述

上海**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上海**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上海**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29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上**浦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提出(2016)沪司狱周减字第8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11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杜**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杜**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院查明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6次表扬和3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杜**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杜**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