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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5)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黄**与村民叶*甲、叶*乙等人在大冶**办事处叶家坝村联合开发幸福公寓二期房屋。同年8月至9月,黄**明知大冶市经济开发区不允许在东风路办事处叶家坝村建8层以上小产权房,黄**却隐瞒事实真相,虚构幸福公寓二期可以建15层电梯房的事实,先后与李**、李**、吴*、王**、王**、陈**、柯*、朱*等8人签订11-14层购房协议,骗取购房预付款计57万元用于偿还高利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大干辩称与购房户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开发的房屋不能做到15层,其收取的预付款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汪**提出,被告人黄大干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8日、11日,被告人黄**无房屋开发资质,无建筑资质,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分别与大冶市经济开发区叶家坝村村民叶*甲、叶*乙签订”房屋联合开发协议书”,私自设计建设幸福公寓二期15层楼房。2013年3月,被告人黄**与张*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在叶*甲、叶*乙二户提供的土地上开工建设幸福公寓二期房屋。张*在打地基期间,大冶市经济开发区启动对叶家坝村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明确规定在建房屋不能超过7层,张*考虑到黄**无任何合法建筑手续又不能建高层,遂于同年5月初打好地基后退出工地。2013年5月4日,被告人黄**又与冯*签订施工合同,由冯*接手承建幸福公寓二期。同日,开发区土地城建部和叶家坝村给叶*甲送达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幸福二期只能按7层施工建设。此后,开发区及村委会工作人员经常到幸福公寓二期工地巡查,并多次口头告知被告人黄**所有在建房屋不能超过7层。被告人黄**明知幸福公寓二期只能建7层以下房屋,仍对外虚假宣传介绍,宣称可以做15层电梯房,诱骗李*甲等8名购房者在2013年8月至9月先后与其签订幸福公寓二期11-14层购房合同,骗取购房预付款57万元,用于偿还债务或个人周转。2014年5月以后,上述购房者要求被告人黄**履行合同,黄**既无房屋交付,又不能退还预付款。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黄**关闭通讯工具逃往外地,直至2015年5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8月8日,被告人黄大干与购房者李*甲签订幸福公寓二期14楼A户型129.84平方米的购房协议,骗取李*甲的购房预付款6万元。

2、2013年8月8日,被告人黄大干与购房者李*乙签订幸福公寓二期14楼D户型118.50平方米的购房协议,骗取李*乙的购房预付款7万元。

3、2013年8月8日,被告人黄大干与购房者吴*签订幸福公寓二期14楼C户型92.27平方米的购房协议,骗取吴*的购房预付款8万元。

4、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黄大干与购房者王*甲签订幸福公寓二期13楼C户型92.27平方米的购房协议,骗取王*甲的购房预付款6万元。

5、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黄大干与购房者王*乙签订幸福公寓二期11楼D户型118.50平方米的购房协议,骗取王*甲的购房预付款6万元。

6、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黄大干与购房者陈*乙签订幸福公寓二期13楼D户型118.50平方米的购房协议,骗取陈*乙的购房预付款6万元。

7、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黄大干与购房者柯*签订幸福公寓二期12楼A户型129.84平方米的购房协议,骗取柯*的购房预付款8万元。

8、2013年9月3日,被告人黄大干与购房者朱*签订幸福公寓二期14楼B户型119.01平方米的购房协议,骗取朱*的购房预付款10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控告书,证实被告人黄**的身份及归案经过。

2、大冶市经济开发区、罗桥街办关于印发《叶家坝村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证实2013年4月28日开始对叶家坝村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整治,明确规定所有在建房屋在签好四邻协议的情况下只能建7层以下。

3、大冶市经济开发区土地城建部、叶**委会给叶某甲送达的”通知”,证实书面通知房主叶某甲,幸福公寓二期只能按7层施工建设。

4、证人叶*甲、叶*乙证言,证实与被告人黄大干联合开发幸福公寓二期的事实经过,其二人分别与黄大干签订的书面协议与上述证言能相互印证。叶*甲还证实2013年5月4日收到政府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已告知黄大干幸福公寓二期只能建7层以下。

5、证人叶**、黄*的证言证实开发区对叶家坝村违法建设集中整治于2013年4月底开始,声势和力度很大,在幸福公寓二期工地,专班人员多次口头告知黄大干不准建高层,只能建7层以下。

6、证人张*,冯*的证言证实黄大*先后与他们签订幸福公寓二期施工合同的事实经过,他们知道政府不允许建7层以上房屋的事实。

7、证人叶**、叶*戊、胡*、陈*甲达的证言证实黄大干开发建设幸福公寓二期房屋时,手头没有多少流动资金,曾向胡*借280余万元的高利贷,黄大干边收房款边还款的事实。

8、证人江*,黄**的证言,证实黄大干收取的部分购房预付款的去向。

9、被害人李**、李**、吴*、王**、王**、陈**、柯*、朱*的陈述、黄**与八名被害人签订的”购房协议”、黄**收取购房预付款的收据,证实他们在2013年8月至9月间,听信黄**的虚假宣传,分别与黄**签订幸福公寓二期11-14层购房协议,被黄**骗去购房预付款共计57万元的事实。

10、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

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黄**提出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未经本人审阅,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辩护人对上列证据均无异议。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黄**的历次供述,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知其开发建设的幸福公寓二期不能建8层以上楼房,购房合同无法履行,为了骗取资金用于周转还债,对外宣称可以建15层电梯房,诱骗李*甲等8人与其签订购买幸福公寓二期11-14层购房合同,共骗取购房预付款5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辩称其与购房户签订购房合同时不知道开发的房屋不能做到15层,其收取的购房预付款全部用于房屋建设,没有用于偿还高利贷,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黄**明知开发区不允许其建设8层以上楼房,为了收取预付款,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与其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购房合同。被告人黄**收取购房预付款后,没有用于履行合同,全部用于还债或个人周转,当被害人要求履行合同,要么交付房屋要么退还预付款时,被告人黄**编造各种理由拖延,直至关闭通讯工具后逃跑,被告人黄**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主客观方面的全部构成要件。其辩护人汪**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大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大干违法所得57万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李*甲6万元、李*乙7万元、吴*8万元、王*甲6万元、王*乙6万元、陈*乙6万元、柯*8万元、朱*1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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