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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无刑初字第00313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刘**出庭履行职务,张**及其辩护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张**事发前汪*合谋为其提供犯罪所得的销路,明知在正犯实施犯罪过程中为提供帮助,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刑初字第003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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