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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保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景保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登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景保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2012年5月,被告人景保东伙同王**、屈**、周**、楚**(四人已判刑),制作虚假的“荷兰**资公司”网站,用于虚拟股票网络传销活动。2013年7月至10月份,景保东、王**伙同徐**、申**、赵**(三人已判刑)等人利用该网站成立网络传销组织,采用注册网络会员、投资虚拟股票的方法发展下线,将会员等级分为六级,收取640元至32000元不等的会费,并以发展下线、兑换股币作为返利依据付酬,共发展下线75人,骗取会费719560元。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景**及同案犯王**、徐**、屈**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罗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等75人的陈述,证人郭某某的证言,传销网站后台数据及截屏,银行账户明细,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景保东上诉称,其本人发展会员未达到三十人,未参与公司网站制作和分红,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原判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经审核无误,予以确认。

关于景保东的上诉理由,经查,景保东参与预谋传销网站制作,参与策划传销模式并积极发展会员,依法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该组织共发展下线75人,骗取会费719560万元的事实承担法律责任。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景保东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构的股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缴纳的费用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景保东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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