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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世州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2004)岸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涂世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涂世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4年7月21日作出(2004)武刑终字第00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07年2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8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9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琴断口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涂世州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监狱提出,罪犯涂世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涂世州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五次季度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涂世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将罪犯涂世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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