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金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上海优**限公司的名义,承接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兰公司)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后,以高于该公司的价格委托上港**限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港**公司)订舱并签订海运出口订舱协议,在上港**公司按协议代为向利胜地中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司)订舱和垫付海运费后拒不付款并逃匿,骗取被害单位海运费美金42,062.58元(折合人民币261,982.57元)。

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某的家属与被害单位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帮助退赔人民币1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上港**公司提供的海运订舱协议、海运提单、海运费清单、对账单、发票、催款邮件、付款保函、《还款协议》、《收条》等书证,被害单位员工桑*的陈述,玉**司提供的出口货物委托书、银行汇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书证,证人李**、李**、钟*的证言,利**司提供的运费清单,上海港公安局调取的汇率行情报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单位的部分经济损失,并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告人陈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尚未退赔的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