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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邱伟章合同诈骗罪一案

案件描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1209号刑事判决,认定邱*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前犯合同诈骗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上**浦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提出(2016)沪司狱周减字第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11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邱**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院查明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邱**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邱**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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