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瓯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范**的犯罪所得,返还受害单位。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执行机关代表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9.4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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