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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和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绥中县**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与绥**政局签订了“家电下乡网点代垫兑付补贴协议书”。2009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甲作为该公司经营者利用受财政部门委托代理审核、录入补贴信息及申报补贴资金的职务便利,采取直接抽取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用收集到的户籍材料制作虚假的销售记录的方法,共申报虚假销售信息245件,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人民币58966元。

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李*甲主动向绥中县人民检察院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孙*等人证言、统计表、绥**政局出具的家电下乡网点代垫兑付补贴协议书、投案自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甲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自首,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甲违法所得人民币58966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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