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以(2013)宝刑初字第00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9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5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3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陈准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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